2023-09-19 22:33:00 分類 : 熱點 來源 : 大洋網 圍觀 : 1037 次
寵物成為越來越多人的精神慰藉,不少商家也發現商機,寵物店、擼寵游樂場、貓咖狗咖等消費場所逐漸涌現。問題來了,如果在寵物店被貓、狗抓傷,寵物店該不該賠償?賠償責任如何分擔?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宗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。
被寵物貓抓傷后背 訴寵物店索賠
梁女士周末帶女兒萱萱(化名)到商場游玩,看到一家由某管理公司負責經營的寵物店,提供擼貓擼狗等消費服務項目。因女兒萱萱喜愛貓咪,梁女士便付費購買門票讓女兒入內游玩。
在擼貓過程中,萱萱被寵物貓抓傷后背,隨后前往醫院治療,經醫院診斷,該傷口為多發性動物咬傷(被狗、貓、鼠等動物咬傷或抓傷),需接種四針狂犬病國產疫苗。
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,萱萱及其父母將某管理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醫藥費損失1403元、交通費224元、誤工費2500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。
某管理公司辯稱事發時萱萱的網紗裙擺掃到貓咪,貓咪以為有逗貓棒逗它,所以才條件反射作出伸爪互動的動作,這次事故和女孩自身行為有因果關系。且參與互動的貓咪都是寵物貓,均已打疫苗,入園時也告知了監護人,小孩游玩的監護職責由家長承擔。表示只愿承擔四針疫苗的50%費用和部分交通費共計562元。
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:某管理公司一次性賠償萱萱2398元,并駁回萱萱其他訴訟請求。某管理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說法:未見萱萱及其母親存在重大過失
廣州中院法官余洪表示,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次事故的責任承擔及合理賠償金額問題。
本案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,“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”。
本案中,某管理公司是寵物貓的管理人,公司應對寵物貓抓傷萱萱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。公司主張該事故系意外事件,且萱萱的母親存在疏忽大意等重大過失,但經查看事故視頻,結合雙方陳述及其他證據,該起事故系寵物貓突然從背后襲擊抓傷萱萱背部,萱萱及其母親并不存在隨意拍打貓咪、嚇唬、強抱、追逐貓咪等過錯行為。
此外,該擼貓場所是設置在商場內的擼貓游樂場,某管理公司設置的游玩準則是適用年齡5歲以上,小孩由家長陪同,事發時萱萱已經年滿6周歲,入場后也有家長陪同,且傷害發生場所系在某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的擼貓游樂場內,故從上述情形未見萱萱及其母親存在重大過失。綜上,法院認定某管理公司作為寵物貓的管理人,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。
關于賠償費用的合理金額問題。萱萱及其父母主張的1403元醫療費,其中95元系其在藥店購藥產生,沒有醫囑證明該購藥為治療本次事故的損失,法院不予支持。其余1308元有病歷、醫療費發票以及接種記錄等予以證明,法院予以支持;交通費方面,根據原告前往醫院治療的次數為3次,酌定交通費為90元;萱萱及其父母主張帶其就醫產生誤工費2500元,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實際減少工資收入,故法院不予支持;關于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,鑒于萱萱年齡尚幼,突然受到寵物的攻擊,確會存在恐懼、疼痛等不良影響,主張合理,法院予以支持。故法院判決某管理公司一次性賠償萱萱2398元。
法官提醒:建議店內安裝監控 明確各方責任
盡管寵物呆萌可愛、性格溫順,但由于各種不可控因素,仍然會有少部分消費者在店內被抓傷。
為有效規避風險,建議相關寵物機構經營者在履行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外,還應當加強對店內寵物的管理:一是做好店內日常清潔、按時為寵物注射疫苗、辦理相關證件;二是對入場的消費者做好個人安全提示提醒工作,對消費者不當誘弄、拍打、追逐、恐嚇寵物的行為,應當及時制止;三是在店內安裝監控,保存店內監控錄像,以便發生糾紛時查清事實,明確各方責任。
消費者進入能直接接觸到寵物的消費場所時,應當遵守場所的有關規定并服從管理,避免對寵物進行不當誘弄、拍打、追逐、恐嚇,如因自身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,將要自負相應責任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,提醒未成年人在與寵物接觸的過程中注意自身安全,避免激怒寵物而造成自身身心傷害。
文/廣州日報·新花城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吳子穎